商标争议和
商标异议的本质特性存在显著差异:
1.商标争议的实质在于提供针对已经注册的
商标权人的特别法律保护机制;
而商标异议,则具体指代对首次审查确定并予以公布的商标所引发的公众异议。
2.申请启动这两种程序的
当事人分别为特定的以及非特定的群体,其中,参与争议程序的当事人仅仅限于在前一阶段注册该商标的权利所有者;
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的范围广泛得多,既可以是任何公共机构、社团组织、工商企业甚至个人,同时也包括已
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者。
3.在提出商标争议或质疑时,需要满足特定的时间条件,即自被争议商标获得注册并签发注册证书之日起的五年之内;
而对于商标异议来说,其提出的时间限制则较为严格,需在初步审查定案后,《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
商标法》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
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