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代社会中,每一次的经济交易活动,必定会留下相应的财务踪迹。
尤其是
数额较大的现金往来,无论属于企业范畴抑或是个体经营,总是需要涉及知名财务机构如银行等。
若
当事人有银行账户的存取款行为,那么银行机构将无一例外地为其出具收款与付款凭证。
因此,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可依申请,
委派专人前往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又或对涉案当事人提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的法律请求。
2、在面对仅依靠部分关键
证据难以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疑难案件时,法官需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竭力还原客观实际情况的真相,并依据涉案当事人的偿付能力、惯常交易模式、过往商业合作关系以及借款金额体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与判断,从而建构完整且可靠的内心确信体系。
3、在诸多常见的
虚假借据问题上,
伪造人员往往刻意篡改借据内容、修改日期、捏造签名甚至制作指纹手印。
在此情况下,权利持有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委托
司法机关实验室进行严谨的借据真实性诊断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笔迹分析、借据生成时期鉴别以及指纹验证等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
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