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卡养卡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若采用提取现金的手法进行以卡养卡,通常需要支付相关的手续费及利息费用。
当某一张银行卡的期限到达之后,即运用后一张银行卡的透支额度进行偿还前一张卡的
债务,以此形成不断循环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随着亏空数额的逐渐积累,一旦无法按时按量偿还债务,且欠款规模过大,便有可能被视为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行,从而
触犯法律法规。
若是采用套现手段来实现以卡养卡,实际上这属于一种非法的行为模式。
这种行为不仅仅对发卡机构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同时也为持卡人带来了信用方面的风险、偿债困难以及潜在的
法律诉讼等负担,其负面影响与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