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前者而言,其行为的载体(即“行为对象”)为各式各样;
而后者,即诈骗罪,其行动主体必须为自然人才能成立。
另外,两类
犯罪的行为方式和主观意图也大相径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意识是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进行
犯罪活动并且为之提供支持的动机在于获得金钱的报酬;
反之,诈骗罪的主观意识则建立在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产的想法之上。
此外,由于两种犯罪在定罪和
量刑方式上的差异,双方的理解也各有千秋。
2.“
帮信罪”与“诈骗罪”的界定和区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所侵犯的权益领域显然迥异,诈骗罪属于侵入财产类的犯罪,直接危害到了人们的私有
财产权;
然而,“帮信罪”则属于破坏公共社会秩序的
犯罪类型。
当提供“两卡”等行为触及到具体的损害法益时,涉案人员便可能同时被判定为两项罪行;
若损害法益所带来的影响显得抽象、普遍,那么将其贴上诈骗罪
共犯的标签似乎就显得过于草率了。
其次,在客观方面,二者也存在显著差别,对于类似提供便利场所和资金支持这样的一贯的帮助行为,普遍认为它们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是“帮信罪”的协助行为范围却只限于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相关的范畴。
在此范围内,两种罪行间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关系。
最后,两者在
主观故意的一致性表现上也有所差异。
只要帮助
行为人和诈骗行为人之间没有事先或期间的联合计划或意图,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执行“帮信罪”。
如果在此过程中有无法澄清的犯罪意图连接,或者仅仅是带有间接恶意的行为,也能合法地构成“帮信罪”。
但如果双方事先有计划或事情发生后才采取该行动以帮助诈骗,那么此时可能构成所掩盖的、隐藏的犯罪结果或包庇其他罪行等更多的罪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