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三名以上对象提供援助服务的情况;
涉及到的支付款项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或以上;
通过投入广告宣传等方式,向外界支付超过五万元的资金;
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达到了一万元或以上;
对于被帮助的对象存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已经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
以及在过去的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参与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威胁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是在此后再次参与此类活动的情况。
如果在实施上述任何行为之前,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限制,我们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触犯了犯罪法律
法规,但是所有涉及的金额累计计算后,达到了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数值总和的五倍或者更多,甚至是已经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行为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条例予以严惩。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电子商务平台上预先购买的卡片,如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及游戏装备等商品的销售商,当他们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知道自己的交易对象可能涉及到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时,仍然选择继续与之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应该依据该罪行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