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犯罪中止,乃是指在
犯罪进程中,犯罪者主动放弃继续实施
犯罪活动或者有效阻止犯罪后果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种行为具备如下显著特点:
首先,犯罪中止必然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部份或全部环节上进行;
其次,这一放弃行为必须出自犯罪者的自愿行为或积极行动,而非受到外部力量强迫所致;
最后,这一行为应该达到足以有效控制犯罪后果发展却尚未形成既定
犯罪事实的程度。
若要准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必须满足以下三大条件:
其一,该停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进度本身;
其二,这一终止行为必然是由犯罪者自主决定和采取;
第三,终止行为必然是通过实践来实现的,如不再有意推进犯罪活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扩大等。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进程中的停止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犯罪,仍需要依照
刑法依据来进行合理判定。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犯罪中止者在未导致任何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应通融免于
刑罚制裁;
反之,已造成不利影响的犯罪中止者,应当适用轻责判决原则予以适当惩处。
因此,一些在
犯罪预备阶段无意中止的情况,且及时纠正不至于给个人或社会带来现实伤害,这通常情况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违法行径,且可以免于
刑事惩罚。
然而,若是
犯罪行为已经产生实质性危害,那么无疑将构成一项重罪。《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