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登记注册的
机动车辆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皆需接受强制报废政策:
(1)已经达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使用年限;
(2)经过维修和调试之后依然无法满足
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于在用车辆相关方面的具体要求;
(3)即使经过维修、调整或采用相应的控制技术处理后,其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或产生的噪音仍然不能符合国家标准对于在用车辆所设定的具体要求;
(4)在车辆进行年度检查的
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在连续的3个机动车检测周期当中均未能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