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要求,明确指出了
信用卡与储蓄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金融交易工具。
同时,
信用卡诈骗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信用卡监管机制以及持卡者相应的经济权益,因此储蓄卡并不在此类保护范围内。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有详细的阐述,具体涉及到如下几种情况:
(1)利用
伪造或提供
虚假身份证等形式来获取信用卡;
(2)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关于“恶意透支”的定义,它的核心在于持卡人故意以
非法占有作为前提条件,利用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相关银行在收到
催收通知之后仍然不愿意归还
债务。
此外,如果存在
窃取到他人信用卡并加以滥用的情况,将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予以定罪处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