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依法进行
拘传后会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被正式确认为
刑事拘留状态。
在此需要特地澄清的是,所谓“刑事拘留”在此定义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拘留权利,它主要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行驶。
具体来说,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紧急情形,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的逃脱以及其他不法行为发生,可以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其拘留至相应期限结束。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刑事拘留的实施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拘留对象属于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并且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享有决定拘留权力的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并非
刑罚方式。
若无特殊紧急情况发生,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有足够的时间办理
逮捕手续的前提下,通常不会首选使用拘留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