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龄不满八周岁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学前教育及日常生活中遭受
人身伤害时,其所在的幼儿园当负有应有的
侵权责任;
但若相关方能提供由自己负责教育和管理之充分且明确的证明,则可免除侵权责任。
该项规定的核心在于其对人身权利受损所引致的经济负担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对于由此而生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交通开支、膳食补充、住院伙食补助等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无法上班而损失的
工资,均须予以全面的
赔偿。
若受害者因此而导致身体残障,则额外需支付助行器的购置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
如果受害者不幸死亡,则务须承担遗体运送及
丧葬费用,并发放
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