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
追尾责任的判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在行驶过程中,后车撞击前方已启程的车辆,则该追尾交通事故的全责应由后方车辆承担;
其次,如在晚间环境下,前车未开启尾灯并因此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上应视为前车负担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承担
主要责任;
最后,若在前车已完成倒车或者溜车操作后,再与其发生碰撞的追尾交通事故,其
责任主体应当是前车,前车应对此起事故负有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
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