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
勒索罪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财产侵
犯罪治
类别,其所针对的具体犯罪标的便是公私财物;
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敲诈勒索罪的涉案对象其实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综合体,涵盖了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务两大方面;
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素出发来把握其特性。
根据
刑法学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本身权益受害者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此该罪行的
犯罪主体仅能包含公私财物,并不能涉及到人身。
敲诈勒索罪的显著特征即在于
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拟的积极侵害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是持有者施加恐吓。
犯罪嫌疑人通过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示的威胁内容,既可能指向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亦可能指向与其相关的其他
利害关系人。
在此过程中,威胁的方式可以呈现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威胁所要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有各种可能性,有些可以当场兑现,有些则必须等到未来某个时间点才能实现。
在犯罪心理的层面上,本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毫无疑问必须具有非法强制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动机。
如果
行为人不存在这样的犯罪意图,又或者获取财物的动机并不
违法如
债权人为了
追讨长期
拖欠未还的
债务,以略带威胁性的言辞催促
债务人迅速偿还债务等情况,则此类行为便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