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权利法典之规定,
连带责任的确可行使其期限限制,例如在保
证人执行连带责任时,该责任方可与
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所负担的
保证期间,若一旦超出此期限,则意味着保证人对此笔
债务无需再负有任何责任。
当债权人为两个或多个人,每个人均有权求偿全部或部分欠款时,便构成了连带债权;
而当
债务人为两个或更多的人,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偿还全部欠款的,便叫作
连带债务。
关于连带权益以及连带债务,这两项权益或义务皆可由法律明文规定或是参考双方
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就连带责任而言,具有以下三种主要情形:
首先,两个或以上的人如果同时对同一
受害人实施
侵权行动,使他人遭受损失,那么他们必须负担起连带责任;
其次,当某人教唆、协助他人进行
侵权行为并造成他人伤害的,他也须与
行为人一起
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当两个或以上的人间发生行为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却无法确定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此时,相关当事人便需负责旅行这种连带责任。
同时,网络用户若是利用网络服务来从事侵权行为的话,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措施,如消除内容、遮蔽、断开连接等。
然而,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收到通知之后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手段,那么他们将不得不与该网络用户就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负起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