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之程序流程如下:首先,执行机关须向法庭提交关于减刑之申请。在
缓刑之情形中,此项建议或于
社区矫正机构与提出;而针对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之罪犯之减
刑事项,则由罪犯所在之看守所出具意见。其次,经法院受理之后,应进行全面的审查工作。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减刑建议书,
终审法院之
判决书、
裁定书及往昔减刑裁定书之复制件,罪犯确实具有悔改行为或
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
证据文件,以及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等。再次,法院应依法组建合议庭对相关事宜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决定。法院应在接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和裁定工作;然而,对于涉及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之减刑案件,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其情况特殊,可将审议期限予以适当延长,可合延长至1个月。最后,当法院作出裁定之后,应将裁定结果发送给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以备知晓。《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