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过程中,构成违法发
放贷款罪的关键要素包括以下几项:首先,本罪所侵害的重要客体是国家对贷款业务的严格
管制和监管体系;其次,其发生须满足的客观条件则包括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然后存在
行为人对其负责之职务的无视或者滥用权力的情况,以将贷款发放给与自己存在利益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员;最后,这种
犯罪的实施者,只能是特殊的主体,这也是本罪区别于其它
类别的
金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过失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认知以及主观上的愿意承担后果的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