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将按照既定程序开展调解工作,决无偏颇之心。
具体而言,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时,须恪守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便捷性以及效率性的原则,对人权予以充分尊重与保障,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若有关
当事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应于收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后十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