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遇情况下并不必然涉及到
重婚罪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中,
重婚行为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
类别:1.首先是与合法伴侣进行登记
结婚后,又与另外的异性结婚。该种情况属于两种具有
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的重叠。对于已婚人士而言,再次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当中可能包含部分人士采取欺骗手段获取
结婚证书,或者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通、违规操作来获得结婚证书。2.其次是已经与合法配偶完成
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与另一位异性并未做任何形式的婚姻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
同居住,从而形成实际意义上的重婚现象。这被称之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即法律结婚在前,实际共同生活在后)。3.接着是在与合法配偶以及其他异性均未进行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曾经在某个时间段内以夫妻名义公开对外居住,这种情况便形成了双重
事实婚姻。4.而后是与合法配偶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婚姻登记,然而实际上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确认彼此之间的关系并且生活在一起,然后在此之后又与其他异性进行实质性的婚姻登记,如此,便形成了“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即事实生活在前,正式登记在后)。5.最后是没有法定的配偶身份,但明知道对方存在合法配偶,仍旧决定与之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处,进而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