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若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发
放贷款过程中,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应该被追究
刑事责任:
首先,违法发放贷款额度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其次,由于违法发放贷款导致的直接
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下面对其
构成要件展开详细说明:
首先,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涉及的客体乃是国家严厉管控的金融业秩序,并以国家特有的贷款管理制度作为具体的规范内容;
其次,
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行为,如
玩忽职守或者
滥用职权,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才应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后,对于该
罪名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是具有过失的心态,也就是说,
行为人在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之后,对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
过于自信的过失。
此外,法律还规定禁止除中国国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以及这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