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擅自发布其著作的;
(2)在未获得共同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与他人协作创作的作品当做个人独自完成的作品进行发表的;
(3)尽管没有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却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擅自在他人的作品上签署自己名字的;
(4)对他人作品进行恶意歪曲、篡改的;
(5)采用偷盗手段获取他人作品的;
(6)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展出、拍摄视听作品,或者对作品进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来进行使用的,除非按照本法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7)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支付相应酬劳但并未支付的;
(8)在未获得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所有者、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下,擅自出租他们所制作的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原稿或复制品的,除非按照本法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9)在未获得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们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设计的;
(10)在未获得表演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现场直播或是直接播放其现场演出,或者是对其表演进行录制的;
(11)除前述列举之外的任何
侵权行为,包括那些涉及到
侵犯知识产权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权利的行径。《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