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劳动工伤事件的场合下,对于残疾人等级评估标准的理解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其直接关乎到工伤
赔偿问题的处理以及许多
劳动者所关注的领域。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涉及两大方面——劳动能力障碍的标准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的标准。
具体而言,劳动功能障碍被划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高等级为一级,最低等级则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同样也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对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
当遇到劳动工伤事件且劳动者认为有可能导致残疾时,应该尽早进行
伤残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设立相应区域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有依法对收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在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权利,若有必要,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还可适度延长30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