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所需要具备的各个
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此种
犯罪构成对于侵害的客体对象界定为涉及到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运作秩序以及在校师生、教职员工等人身安全的权益;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如下行为——明知学校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某种潜在的危险却仍然选择无视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同时也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导致最终酿成严重的
安全事故;第三,
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定位为那些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应当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的
直接责任人;最后,在
刑事责任归责的主观角度考虑,行为人多半呈现出疏忽大意且过于自信的判断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