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人群中,以下五大类人士最为需要实施婚姻前的
财产公证:首先便是在
离婚之后重新组建家庭或是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人;其次为男女双方各自家庭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相去甚远者;再次是正在经营商业事业或共同创业的夫妇;然后是那些在恋情尚未转变为婚姻关系之前便已购置房产,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具备
结婚条件的年轻伴侣;最后两大
类别则分别为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前背负
债务,以及主张婚后实行平等分摊开销制度的新时期夫妇。关于
婚前财产公证的整个办理过程,主要内容如下:首先,
当事人需向其常居地、从事日常活动所在地、行为实施地或是事实发生地的
公证处提出书面的公证请求;接下来,应填写并提交相关的公证申请表格,同时还需提供下列各项所需的材料:申请人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或组织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应的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等;此外,还必须
递交申请公证的相关文书资料以及涉及财产关系事项的证明材料,如若涉及
财产权益还需额外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而与申请公证事项息息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也同样不能遗漏。当公证机构收到你的所有申请资料后,会根据程序启动受理流程,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待审查完毕后,负责该项公证工作的承办人员将会依法拟好公证书并正式做出公证决定;然后将制作完成的公证书进行送达并且由相关人物进行确认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