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四岁却已超过十二岁的未成年者,若因犯故意杀人罪及故意
伤害罪导致他人身亡且情节恶劣之情形,须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追究其
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该年龄段的罪犯没有达到上述严重后果,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要求其家长或者
监护人对其实行严格管教,必要情况下,还可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