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诸如被判定为
管制、
拘留、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各种
犯罪分子,当他们正在进行执行期间时,若能遵循严谨的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具备深刻悔过与改正的态度,抑或展现出有
立功的行为,是有可能获得
减刑处理的机会;然而,以下这几种情形若满足其中任何一条,都将被视为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因此应当为其申请减刑:其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其次,举报监狱内外发生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验证,确认属实时;再次,具有发明创作或重大技术创新性的成果;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顾自身安危舍己为人;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最后,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其它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