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数罪并罚的具体算法及算法使用的原则,可从以下几个关键点展开进行阐述:首先,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方式为:对于非
死刑或无期
徒刑的案件而言,其总和刑期须在下限以下,而上限则不得超过各项
犯罪所
判刑期中最高刑期,同时还需要参考各项犯罪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实际执行的刑期。例如,
管制的最高刑期只能是3年;
拘役的期限最长也不会超过1年;而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果所有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和没有达到35年,那么该罪犯的最高实际服刑年限就不能超过20年;反之若达到或超过35年,那么他们的最高实际服刑年限则不能超过25年。其次,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并科原则,即对每一项犯下的罪行进行单独定罪和
量刑之后,将各个
刑罚的
处罚金额累加起来,从而获得最后的执行刑期;(2)吸收原则,这是指先按各种犯罪的性质分别
定罪量刑,接着选取最严重的犯罪及其处罚方法来作为主要的执行刑罚依据,剩下的其他处罚措施则会由选择出来的最严厉的那一种刑罚来吸收;(3)限制加重原则,这个原则是按照各种犯罪的性质分别进行定罪量刑,并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刑罚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将累积刑期之下的累加刑罚依法做出适当的调整,以确定最终应予执行的刑期;以及(4)混合原则,这个原则是将以上提到的并科原则、吸收原则以及限制加重原则等多种方式结合运用,以便针对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方案。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立法中,对于数罪并罚问题的处理,以上几个原则均有所体现,因此,综合来看,可以将之归类为混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