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的明文规定,自
刑事案件启动
报案程序之后,其
追诉时效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
换言之,无论案件
立案时距离案发时间过去多久,只要
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之后并没有采取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那么其
追诉期限都不会有所改变。
然而,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过程中或者人
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之后,
犯罪分子仍然选择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话,此时候,他(她)将会失去追诉的权利保护,其追诉期限并无上限设定。
此外,如果在被害者在追诉期限之内对此事件提
起诉讼指控,但是作为司法机构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却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进行立案处理的话,此类情况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受
追诉期的限制。《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