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必须时刻确保具备合法有效的
机动车驾驶证在场。因此,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行为已然构成了一种违反法律
法规的不当行径,理应承受相应的
处罚措施。针对这种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状况,
处理方式如下所示:无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的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都将被立即禁止继续驾驶机动车,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有权依法把机动车进行
暂扣,同时要求驾驶员提供其驾驶证原件。之后,则会依照驾驶员实际提供驾驶证的具体情况分别展开处理:若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的驾驶证,但行车过程中并无其它任何违法行为,将会给予其书面
警告或罚款金额从二十元起至二百元封顶的处罚,同时及时归还暂扣的机动车;如果驾驶员能出示有效驾照,但行驶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其具体
违法情况与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这两个问题一并进行处罚后,同样需依法返还暂扣的机动车;而对于无法提供驾驶证原件的驾驶员,将按法规规定视同
无证驾驶进行罚处,处罚力度通常为罚款金额从二十元起至上不超过二百元的幅度内,
情节严重者可附加高达十五天以下的
拘留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