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应包涵如下元素:
首先,被告人需认识到自身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所涉
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并且真心实意地表达出自我忏悔之情;
其次,被告人须以诚恳态度向受害者致歉以及做出合理的
经济赔偿以获得受害者的原谅;
如若牵涉到损失
赔偿问题时,必须详细阐明
赔偿金额与支付方式等细节信息;
如果已提起了
附带民事诉讼,则需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该
起诉;
最后,受害者需自愿选择达成和解,同时提出或同意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上的宽容处理。
和解协议书需要由双方
当事人及负责审理此案的
审判人员亲笔签字确认,但无需加盖人
民法院的印章。
和解协议书应分成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保留一份,另外一份应提交给人民法院归入档案保存以便查询。
如若双方当事人对于和解协议中的
赔偿损失条款希望予以保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愿,并尽力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加以保障。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下列公开指控案件,只要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都能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通过向受害者做出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及口头道歉等方式换得受害者的原谅,并且得到受害者的自愿和解支持,那么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达成和解:
将因
民事纠纷引发的涉嫌违反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规定的
犯罪案件,如果其
情节严重程度只涉及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罚范围;
除了
渎职犯罪外的其他可能导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案件。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意实施过
犯罪行为的,并不适用于开展
刑事和解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
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