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擅
自离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者,皆归为肇事逃跑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此种行为将面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处的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采取十五天以内的
行政拘留措施,更甚之,将被扣除驾照中的积分值共计12分,乃至会被
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终生无法再取得该资格证书。在各类交通事故中,司机有时可能没有责任或者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然而,如果存在逃跑行为,将直接导致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从而使司机不仅需要对事故全责负责,还需面对更高的法律
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