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轮
诉讼中
撤回上诉的情况下,倘若再度提起
离婚诉讼,这与首次审判和二次审判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法院作出
离婚判决的唯一基准是判定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夫妻任何一方在认为有必要
解除婚姻关系时,有权寻求相关机构的调解或自行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关于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的过程,首先需要进行调解,若确证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法奏效的,则应依法批准
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