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盗窃罪是指某些自然人或团体出于恶意占有目的,通过秘密手段
违法获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
犯罪行为。
此种
犯罪自人类社会存在私有财产制度以来便存在,历史悠久。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
盗窃公私财物者,包括
数额较大者、
多次盗窃者、
入户盗窃者、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者以及
扒窃者,将面临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事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单独处以
罚金刑。
关于所谓“数额较大”的定义,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千元到3千元以上的情形。
如果涉及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税款的发票,只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通常为25张)也会被视为“数额较大”。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若涉及盗窃国家三级文物,同样会按照这个幅度予以惩处,即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能被单独处以罚金刑。
至于罚金刑的裁量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罚金的金额应当在1千元以上,但不能超过盗窃数额的两倍;
而对于那些依法需要判
处罚金刑,但是却没有明确的盗窃数额或无法准确计算盗窃数额的被告人来说,他们所要遭受的罚金刑处罚将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设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