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第二次
补充侦查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再审仍旧认定相关
证据并不充分且不满足
提起公诉的条件,那么应当依法做出不
起诉处理的裁决。众所周知,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都无需对
行为人进行
刑事追究,包括已经启动
刑事程序但需予以撤销,或
终审判处无罪终止审理,或是实行无罪宣告等几个方面:首先是情节极其轻微并且造成的伤害微乎其微,难以被视为
犯罪活动的;其次是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我们
国家法定的
追诉期限;再次是经过了某项特赦令赋予的权利而免去
刑罚的
处罚;接着是依照
刑法,应由受害者直接提出控告才能起诉的犯罪行为,当受害者未提出或者主动撤回指控的时候;此外就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离世;最后还有就是完全符合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免于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