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
信用卡使用者进行非法套现活动的商家,大多数是提供他人非法套现服务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
非法经营犯罪。
然而在另一方面,那些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人员,他们的行为属于
信用卡诈骗罪。
这个结论的支撑源于:
近期,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表了有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详细解释。
这个解释经过于2009年10月12日的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以及同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一致予以采纳。
此项《解释》同时公布:
对于那些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私自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又称POS机)等手段,通过虚构交易、提高价格或者直接将现金退还给信用卡持有人等方式向其支付现金的违规者,若
情节严重的话,应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进行惩罚。
信用卡套现的根本特征就在于通过欺骗手段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变为现金并予以提取。
由于这些套现资金脱离了银行常规的信贷管理途径,进而脱离了监管层的监控和管理范围,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管理秩序,从而给国家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出台,不仅弥补了在法律条款层面上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空白之处,更为对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做出严厉打击提供了法理依据。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如POS机)等手段,通过虚构交易、抬高价格、现金
退款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若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判定。
对于那些实施前述
违法行为且数额累积达100万元以上的,亦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
逾期未还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蒙受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情况,均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若是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致使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那些以
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采取上述恶意透支方式的信用卡持有者,我们应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严肃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