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罪往往会被纳入
共同犯罪的范畴内,因为没有教唆犯的存在,被教唆者未必有足够的动机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类情况下,教唆犯的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使得原本可能微不足道的犯罪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教唆犯也将按照
主犯的犯罪情节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充分证明了教唆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和地位,使其顺理成章地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