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
刑事处罚制度内,尚未确立针对拐卖成年男性的
违法行为。
众多的
拐卖人口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到
被害人的性别多为女性和未成年孩童,而对于成年人男性的受害者情况则鲜有记载。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明确规定拐卖成年男性行为的性质如何,这也是无法将其定义为
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退一步讲,法律规定匮乏的领域,就不能轻易地断言存在相应的罪犯行径。
然而,在实施拐卖成年男性的行经过程中出现了例如对成年男性进行人格
侮辱、性骚扰乃至强制侵犯等严重不当行为时,应该依据实际案情,将这些行为被定性为诈骗罪、
非法拘禁罪或者
猥亵罪等不同性质的
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