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丧葬费用方面的补偿,则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准,并以其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2、关于
死亡赔偿金的处理上,由于
当事人已年满75岁,因此将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值,根据相关
法规,该金额需要按照五年的期限来计算。
3、至于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主要考虑到
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是否丧失以及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等因素。如果
扶养对象为
未成年人的话,那么补助周期会计算至其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为止;若扶养对象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补助期限将会计算长达20年。然而,当扶养对象的年龄超过60岁的话,每增长一岁意味着应当缩减一年的补助期限;而对于年龄已达75岁或更高者,则只能享受五年的专项补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