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定期
徒刑,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设定的一种特殊制度,它主要针对那些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
犯罪人,如因故意杀人罪及其加重情形、强奸罪及其加重情形、
抢劫罪及其加重情形、
绑架罪以及重火
纵火罪、
爆炸罪及投掷或遗弃危险物质的罪行、团体性质的有组织的
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人
民法院将依据
犯罪情节的具体深化程度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因素,综合考虑后,有权在特定范围内对其实施
减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限制定期徒刑并不意味着彻底剥夺了这些罪犯的减刑权利,而是意味着他们面临着更为严格的
减刑条件和更加艰难的减刑过程——不仅要在减刑的起点时间、减刑的间隔时间,甚至是减刑的幅度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确定的规范。《刑法》第五十条
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