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
信用卡诈骗这类
犯罪行为将面临如下处境:
实施信用卡诈骗操作,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处于5年内被
判刑或刑法拘束阶段,同时需接受20000至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惩罚;
倘若涉及更大额度或是存在其它严重情节,便将
强制执行5年及其以上、10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处罚,并且还要承担50000元至500000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
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者,则应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终身
徒刑,并且还须承担50000元至5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甚至可能被没收其全部财产。
该条款详细列举了几种具体情况: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是用虚构的
身份证明所获取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操作;
(二)利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冒充他人名义进行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
(四)恶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定义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概念,以此概念为基础,可以清晰地理解为包括以下多种情境: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通过非法手段使用该卡;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拾获他人的信用卡并进行取款的行为,足以判断该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