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关于
滥伐林木罪,其
立案标准如下:首先,
行为人如有违反《
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森林或其他林木进行非法
滥伐,涉及下列其中任何一项情况者,都应当被视为
情节严重而予以
立案追究
起诉:即便是滥伐树林或其他林木的总量达到十立方米到二十立方米,或者滥伐幼龄树木达到五百株至一千株以上的恶劣行为,也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其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森林法》中有关的规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构成该条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其一,行为人未经过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没有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即使持有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却违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数量、种类或是方法,擅自对本单位所拥有或者是他自己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进行任意采伐;其二,行为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对他人拥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进行采伐。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对于林木所有权归属尚未确立的争议期间,一方行为人私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同样属于“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