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猎到的
犯罪名目为“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而言,其主要就涉及到了需要判定在知晓校舍或其余教育设施存在潜在风险前提下,是否举措施施以降低或排除此等危害可能,以及能否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类隐患情况,倘若在此过程中,不幸引发了重大伤亡
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判决标准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裁定。至于具体的
量刑幅度,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该类事故已经导致了大量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被认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范畴,那么对相关
责任人的
处罚将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另一种情形是即便没有造成伤亡数据上如此严重的后果,但由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的
违法行为属于比较恶劣且危险性较大的情况,也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