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行为人在实施
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导致
被绑架者不幸身亡,那么其应当承担绑架罪的加重
法定刑惩罚,而非将其参与的绑架罪和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
数罪并罚。在实践操作当中,杀害被绑架者的行为往往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形便是在实施绑架行径的过程中,因为遭受到了被劫持对象的强烈反抗,进而导致其不幸丧生;第二种则是在完成了对被绑架者的控制之后,在试图勒索钱财或者提出其他不当要求之前开展的杀人行为;最后一种情况是因为未能成功勒索到财物或者实现非法要求,从而采取肆意的手段将被绑架者杀害。无论是在实施绑架过程中的彼时,还是在绑架行为完毕之后,如果不幸地导致了被绑架者的伤亡,这两种情况均会被判定为单一的绑架罪,仅仅作为绑架罪的一种严重情节予以惩处。然而,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前便早已杀害了他人,随后却以那名受害者作为要挟,
虚报受害者仍然存活的事实,以此向其亲属勒索财物,这种恶劣行为则应以故意杀人罪以及敲诈
勒索罪同时追究其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