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
履行抗辩权的五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首先,合同相关方需专署签订双务性质的合约;其次,指派的合同方在合同内容上应有明确的履约先后次序,而占有不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须为先行承担义务和相应责任的涉事主体;再来,提前履约的一方其所面对的
债务已经达到预定的偿还时间;接着,在合同中标定的延迟履行义务并且尚未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的那些合同方;最后,作为借用
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以证实相对人毫无偿还违约债务的经济能力,同时还需要符合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