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针对
高空抛物这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作为
案件受理单位。在进行高空抛物行为的过程中,具体涉及到建筑物实则
使用权的人员,包括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租赁合约的签署方、使用建筑物的人员以及其他与该建筑相关的
从业人员。在没有确切
证据能够证明自身无辜的情况下,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个人或面临此问题但未能提供可免责证明的建筑物使用者都需对此事件负责。为了维护
公共安全,当您遇到高空抛物的情况时,我们建议您首先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控诉,同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警察局
报案以便妥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