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对被移送
起诉的案件展开审查工作时,务必要明确以下要点:(1)关于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必须进行到清准确晰的地步,如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职业以及所在的单位等等;(2)案件的经过和情节要达到清楚明了的程度,判断罪犯性质以及
罪名的观点应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存在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的情况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考虑;对于
共犯案件中各被告在
犯罪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如何进行公正的确认也是审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3)所有的
证据材料须与
案卷一同移送,对于无法直接移送的证据,应该提供证据清单、物品图像、照片或是其他相关证明文件;(4)审查证据是否具有确凿性和充足性;(5)审查过程中不允许出现遗漏任何其它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的行为者;(6)是否确实属于未尽到足够刑事责任不应
追究责任的情形;(7)是否涉及到了
附带民事诉讼;若因国家财产以及
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
公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
诉讼请求;(8)有关调查行动是否遵守相关
法规;(9)侦测活动的合规性;以及(10)与罪证有关的财务动产及不动产是否按照程序依法进行扣押、封存并且妥善保存,以便于后续检核。《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
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