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中,对于
共同犯罪的
从犯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从犯通常是被动接受
犯罪任务,或者听从于其他主谋的指令;其次,如果该犯罪人初次参与此类
犯罪活动,亦或是其参与的次数相比其他同伙比较少,又或者他们仅仅参与到了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某些环节,那么这些犯罪人往往会被视为是从犯;再次,在犯罪过程中,从犯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力度相对较弱,或其实际操作技能较为生疏;最后,根据实践经验来看,从犯对于整个犯罪结果的形成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极其微小,甚至可以说是几乎没有发挥出任何主动作用。《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