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及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于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涉案地点及资产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将承担起协助开展调查与实力认定工作的重要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涉及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果自然人作为非法集资的发起者,则应由其户籍或长时间居住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与实力认定;然而,若非法集资的发起者为
法人组织,那么则应该由该法人在工商注册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与实力认定。在调查过程中,无论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实施地还是集资资产的所在地,甚至是集资参与人的所在地,相关的主管部门都需要积极配合并支持非法集资调查团队的工作。如遇到非法集资主管部门之间关于是否有权利进行此项调查任务存在争议,可以提交给同级的乃至更高层次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判断;若是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存在此类争议,则可申请召开联席会议以做出最终决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