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针对未经
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房产,法官是不会予以查封的。
然而,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即使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的正式登记,人
民法院亦得以采取预查封措施:
首先,若此房产为
被执行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且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领取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便尚未出售,这类房产仍可进入到法院预查封程序之中;
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所购买的房产,业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再者,被执行人购买的这项房产,若已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环节或
商品房预告登记步骤中产生
法律效力,同样也可纳入法院预查封环节。《关于依
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