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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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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06
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明确授权且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印或复制其制作完成的音像制品;第二,以非法手段制作出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第三,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正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印、复制或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专辑、电影、电视节目、录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第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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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含哪些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含以下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等。
31浏览 2024-09-04
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 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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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含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48浏览 2025-02-23
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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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含邻接权吗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11浏览 2025-02-09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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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含书名吗
不包含。按相关法律规定,书名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书名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1浏览 2025-02-18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包含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包含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责任 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 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第七条本规定 第六条 第一款第项所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被告侵 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产品销售利润; 营业利润; 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九条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第十条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原告提出象征性索赔的,在认定侵权成立,并查明原告存在实际损失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 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六条 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 律师费; 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 审计费; 交通食宿费; 诉讼材料印制费;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本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法协议确定的律师费。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予以支持的赔偿数额: 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被告侵权行为基本成立,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同时判决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酌情确定支持的律师费,但一般不高于律师费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公证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被告承担: 侵权基本成立; 公证证明被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审计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八条判决书中针对赔偿数额所作论述的详略程度,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争议大小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被告实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给予以下民事制裁: 罚款。其数额不高于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的3倍;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二十条原告基于不正当目的,以提讼为手段,虚构事实,被驳回或诉讼请求的,可以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律师费; 交通食宿费; 调查取证费; 误工费; 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20元,不高于5万元。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第项所述方法确定原告损失的,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 作者的知名度; 被告的过错程度; 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 文字作品字数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收取的合理稿酬标准,应予考虑。 第二十六条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以广告方式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包括用于报刊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店面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可以根据广告主的广告投入、广告制作者收取的制作费、广告发布者收取的广告费,以及作品的知名度、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应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商业用途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如用于商品包装装璜、商品图案、有价票证、邮品等,可以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音像制品权利人权利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商业用途使用的,可以参考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第三十条提供、音乐等下载服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被告提供侵权服务获得的利润。 第三十一条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正版软件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 第三十一条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同时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素,在上述数额的2至5倍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三十三条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其应当能够提供有关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却拒不举证,或所提证据不能采信的,可以按照以下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数量: 图书不低于3000册; 音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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