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当前法律
法规,如若对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采取
暴力手段或争夺控制车辆操作设备,以此来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的稳定运行,从而形成威胁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则会被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数额不等的
罚金责任。
若
行为人在实施上述
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它相关恶性
违法行为(例如对车辆行驶安全性形成严重侵犯),导致
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旧需要按照责任更大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危险方式
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一种
罪名的最低
刑事责任起点是三年,同时其最高判决刑期甚至可达到
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
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