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商标转让时,贵公司务必关注以下各项重要事项:首先,如若您正在转让
注册商标,那么就应对其在相同或者相似产品之上所注册的相抵触或者近似的
商标同步进行收购;其次,当您的商标转让申请在提交一个月之后,商标总局将会以信函快递的形式,把《受理通知书》送至您在申请书中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处。另外,倘若转让申请存在未能遵循相关
法规的情况,商标总局也会通过邮寄方式向您在申请书中指定的地址发出补充更正要求;待转让申请得到审核批准后,商标总局亦会同样附注邮寄的方式向您发送转让证明,同时,还会将此商标的转让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告,其公告日期将会被记载在证明的底部,从当天开始,购入方即可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如若转让申请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实现批准,商标总局将依然以信函快递的方式,向您在申请书中所填榜的地址传达这一信息;在转让申请表中,如果买方为多人共有,商标总局仅将相关通知和证明发放给
代表人。而其他共有者需要证明文件的话,则需申请进行额外补发;最后,如若您是选择委托商标
代理机构来帮助处理商标转让申请的话,那么商标总局将不会与您直接沟通,所有的书面资料都会发送到您所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手中。此外,申请书中的
类别应该根据《
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进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
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